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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50216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上海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26日
名 称 关于对瞿秋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1〕2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瞿秋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瞿秋平:
经查,你任职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21X6,以下简称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公司在开展部分投资顾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未能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二是公司未将相关业务行为纳入全面合规风控体系,合规风控机制存在缺失,违反了《合规办法》第三条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5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漏洞,债券承销与资产管理等业务缺少有效隔离,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存在缺失,不符合《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二项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合规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总经理及分管固定收益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相关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私募资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于2021年4月2日9:00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A座)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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