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无障碍
上海监管局
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请输入关键字
提交
首页
证监局介绍 辖区监管动态 政务信息 办事服务 辖区数据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信息 > 主动公开目录 > 证监局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50196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上海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4月19日
名 称 关于对厉栋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1〕6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厉栋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厉栋:
经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21X6,以下简称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公司在开展部分投资顾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未能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二是公司未将相关业务行为纳入全面合规风控体系,合规风控机制存在缺失,违反了《合规办法》第三条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5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厉栋作为公司固定收益部门负责人,对上述相关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私募资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认定厉栋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固定收益部门负责人、投资顾问类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厉栋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免职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4月19日
【打印】 【关闭窗口】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