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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50200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上海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4月19日
名 称 关于对夏坤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1〕6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夏坤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夏坤:
经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21X6,以下简称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漏洞,债券承销与资产管理等业务缺少有效隔离,不符合《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夏坤作为公司北京债券融资部负责人,对上述相关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认定夏坤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夏坤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免职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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