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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交通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4年7月30日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8日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修订,2011年8月18日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8日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4年4月29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22年6月28日本行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根据本工作规则和董事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本行财务信息,对本行内部及外部审计、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本行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沟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至七名非执行董事组成,成员原则上独立于本行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应根据有关上市规则及其他监管要求,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者具备适当会计或相关财务管

理专长。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二)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三)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四)确保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提议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六)签发会议决议或会议书面审议意见;

(七)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据上述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如果因缺额导致委员人数低于五名,董事会应当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提议聘用、续聘或者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负责具体实施事项;审核相关审计费用和聘用条款;

(二)监督及评估本行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及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三)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内部审计考核结果及时送达监事会;

(四)协调本行高级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在本行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具有适当地位;

(五)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检查会计政策及实务,监督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并对财务报告发表意见;

(六)监督及评估本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检查内部控制(包括财务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评估本行员工举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机制,以及本行对举报事项作出独立公平的调查,并采取适当行动的机制;

(八)受理本行员工及其他与本行有交易者(如客户及供应商)以非公开及不具名方式向委员会提出其对本行不当事宜的关注;

(九)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广泛搜集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的基础上,对聘用、续聘、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委托,负责落实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的实施工作,组织编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文件,选派委员参加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以及聘用条款及酬金的公允性。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处理与会计师事务所辞职或解聘有关的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独立客观性、审计程序的有效性,以及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本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式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如外部审计机构对本行财务会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该审计意见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并将审议意见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本行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应事先由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限内审议本行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并将审议意见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以及财务报告中所载有关财务汇报的重大意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特别说明下列事项:

(一)重大会计政策及实务的变更;

(二)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三)因审计而作出的重大调整;

(四)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五)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六)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对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十二条 就第十一条所述事项,审计委员会应保持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并至少每年与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两次会议。同时,审计委员会应认真考虑有关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应反映的重大事项及本行财务

负责人、内部审计或外部审计提出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督促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具体包括:

(一)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掌握年报审计工作整体进度;

(三)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前审阅本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范畴以及有关汇报责任;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后加强沟通,并在其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财务会计报表;

(四)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向董事会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总结;

(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检查下列事宜,并向董事会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内部控制制度向本行高级管理层提出的重大疑问和《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本行员工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内部控制制度等向本行高级管理层提出的重大疑问。

审计委员会应检查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上述事宜作出及时回应或采取适当措施,并应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前述《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审议本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并将审议意见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审议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督促实施,对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提出意见,督促重大问题整改,并向董事会报告。

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本行高级管理层的重要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重要问题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审阅本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估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和执行情况,督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与高级管理层讨论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高级管理层已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应研究有关内部控制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高级管理层的回应。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职责审议其他事项的,应当将审议意见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经董事会专门授权,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定。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授权事务处理的情况。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在合理时间内发出通知。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或通过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书面传签形式召开。

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的,可以采用电话、视频或其他即时通讯方式为委员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委员通过上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

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的,须在会前经主任委员提议并经其他委员同意后,方可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向董事会提交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邀请本行监事列席会议。根据情况,可邀请本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人员以及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代表、法律顾问等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记录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意见应当由主任委员签字确认,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组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信息收集、研究支持、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工作组的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财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内控案防办、审计监督局等相关部门协助。

第三十二条 工作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二)筹备委员会会议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三)负责做好委员会审议研究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提请委员会审议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高级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以适当方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及会议文件;

(四)协调安排委员会委员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

(五)协助委员掌握相关信息;

(六)协助委员了解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专业协助;

(七)其他由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行《章程》,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处理。本工作规则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有抵触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及修订,经董事

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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