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主要是利用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在银行办理的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的保值增值操作,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但未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原则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应符合公司外汇管理原则及要求,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坚持谨慎、稳健的操作原则,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一) 风险最小化原则:公司外汇管理工具的目标都应以外汇风险最小化为目标。
外汇管理手段包括分币种自然平衡和使用外汇对冲工具。使用外汇对冲工具必须严格遵照分币种预测的现金流,减少外汇风险敞口(即外汇收支不平衡所产生的盈余或者缺口),严禁使用外汇对冲工具增加风险敞口。公司严格禁止开展投机性的外汇交易。
(二) 集中管理原则:公司外汇资金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
司资金管理部集中管理,统一操作。未经公司资金管理部同意,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不得直接对外开展外汇资金业务。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三) 交易对手管理原则:公司及境内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
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如与其关联方符合前款情形主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除应遵守本制度规定外,尚需遵守《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及公司与关联方共同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约定。
(四) 账户管理原则: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
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总裁/总裁办公会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董事会可在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总裁/总裁办公会负责办理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发表专项意见。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单笔或全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
产1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
(二) 公司单笔或全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
产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总裁及经营班子决策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公司及经营班子在权限决策为:单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衍生品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级子公司总裁或管理层不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上报及经营班子审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基于上一年度发生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及对于下一年度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的预测,向股东大会提请审议关于下一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预计规模等事项的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可授权总裁/总裁办公会决定公司下一年度每一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事宜,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在授权范围内具体调整相关业务规模以及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开展前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前述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预计规模的有效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股东大会审议相同事项时为止。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或外汇业务权限人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管理,主要职责为:1.负责审核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及方针。
2.审核公司外汇交易管理策略及计划。3.定期听取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汇报。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 资金管理部: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监控外汇利率
等市场行情,识别评估市场风险;拟定外汇交易策略及具体执行计划,编制交易方案;执行具体的衍生品交易;形成具体的管理报告,定期向总裁/总裁办公会报告。
(二) 各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查各公司的外汇敞口,及时将外汇敞口提报资金管理
部,与公司总裁对资金管理部的外汇方案进行会审;监控并执行资金交割业务;
(三) 业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
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 公司资金管理部根据各大金融机构及研究机构的经济等形势分析,针对汇率
利率数据及结算货币等给予公司财务及业务指导,制定年度预算计划等;
(二) 各公司财务及业务部门对公司未来现金流进行预测,提供敞口数据,以供资
金管理部进行风险分析;各公司财务部及时根据业务变化及现金流变化调整更新预测数据;
(三) 公司资金管理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
币汇率与外币银行借款等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制订外汇风险管
理方案,向公司提示风险,并提供建议解决方案,经相关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根据方案决策实施。
(四)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资金管理部的交易台账及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文件,进行审核核对,确认无误后,提供金融机构相应文件;并按台账执行资金的交割,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五) 资金管理部及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
行核对,并定期向公司总裁/总裁办公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 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基于公司正常经
营业务,交易不会占用正常经营现金流外的额外资金;由于预测现金流发生偏差,将使用轧差交易,并及时预警相关公司,加强预测准确性;
(二) 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现变动
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资金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裁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资金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
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资金管理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外,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时,需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由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并实施。
子公司董事会决定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