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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9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对利润分配作出合理的制度性安排。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平衡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未来三年(2022-2024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公司当年盈利且当期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盈利规模、未分配利润、现金流状况、发展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能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亏损;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余额为负数;

5、未来十二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或资产总额的10%;

6、审计机构对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因上述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留存收益的具体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确定分配股票股利的金额时,公司应充分考虑分配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与公司当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是否相适应,以确保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未来三年(2022-2024年),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发展阶段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原则上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即时有效的利润分配政策对回报规划做出相应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制定或修改股东回报规划,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监事会发表意见后,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进行表决,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

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应当对分红方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股东大会对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如果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留存收益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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