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2022年6月24日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30.28元/股。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一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鉴于在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等待期内,原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的合计4.86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以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应股票期权的数量,同时上述已获授的4.86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由34人调整为33人,股票期权数量由485.68万份调整为
480.82万份。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注销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合法、有效。同意董事会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三、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除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丧失激励对象资格而不符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的人员外,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要求,其余激励对象均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与各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各激励对象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