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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中环: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9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下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在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在审议该事项时回避了表决。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二、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除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满足成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外,公司确定的本次可行权的33名激励对象满足《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在审议该事项时回避了表决。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33名激励对象在《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

独立董事签名: 陈荣玲 周 红 毕晓方

2022年6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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