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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爱迪尔:独立董事关于问询函〔2022〕第94号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曹子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9

“成都中院”)起诉爱迪尔股份。被成都中院立案后爱迪尔股份收到了法院通知书,同时爱迪尔股份立刻聘请了律师事务所进行应诉并同时提出反诉,而反诉遭到成都中院的驳回。成都中院于2021年12月29日出具了爱迪尔股份败诉的裁定书,爱迪尔股份在收到裁定书后于2022年1月14日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中院2月14日受理后发出通知函要求爱迪尔股份在收到通知书7日内缴纳181837元诉讼费。直至2022年3月3日,由于千年珠宝关于起诉爱迪尔股份要求降低利润对赌条件一事本人才得知关于蜀茂钻石诉讼案件的诉讼费逾期未缴纳。

随后本人与刘丽董事和苏迪杰董事向董事会问询为何没有及时缴纳上诉费

用的原因,得到公司董秘的回复:“账上暂无可用现金,并未能筹集到应诉所需资金,已积极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沟通,从法院反馈的信息来看,因已超过了缴费期限,无法再申请缓交。”

而后本人在审议了2021年度报告后,对此事再次发表意见并提出了异议,详见公司4月28日公告《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对本次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存在异议的专项说明》。接着按照深交所年报问询函〔2022〕第315号要求继续督促公司对此事进行核查并要求公司提供上述案件法院缴费通知书以及与子公司货币资金往来明细。在5月20日董事会审议《关于向蜀茂钻石原股东出具确认文件的建议》中对于爱迪尔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意见本人表示反对,同时提出反对意见的还有董事刘丽,和董事苏迪杰:原因是根据年报审议时本人异议项说明内容,目前也接到交易所相关问询,法院判决结果是因没有及时交纳受理费导致,按照原“利润补偿协议”计算方式,应补偿总金额=(利润补偿期间2017年度至2020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2017年度至2020年度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2017年度至2020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本次交易价格。

即:2377.27/25100*70000=6629.84万元。

补偿支付方式为优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以现金补偿。(详见“利润补偿协议”。涉及金额巨大,应暂缓。

综合以上事实及本人所能获得的信息情况,本人就深交所公司部问询函〔2022〕第94号问题2和3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问题2:陈茂森先生作为爱迪尔股份公司副董事长以及身为蜀茂钻石的经营负责人,通过诉讼调减业绩承诺金额,免除因未完成业绩对赌协议而需支付给爱迪尔股份的6000多万元补偿款项,存在显著利益冲突。

关于问题3:不排除公司管理层存在人为干扰公司应诉的情形。另外存在阻碍、拒绝、干预董事行使职权的情形,没有保障全体董事拥有平等的知情权,

原因是爱迪尔股份于1月5日对外公告说明1月20日之前将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但直至3月3日经过本人和其他两位董事问询的情况下,董事会秘书才反馈公司未能筹集到应诉所需资金,已超过了缴费期限,无法再申请缓交。而根据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可知公司年度末尚有货币现金300余万元,到2022

年一季度末尚有货币现金370余万元。同时,公司董秘此前从未告知董事会未能筹集到应诉所需资金的情况,没有及时向董事会提出,导致公司没有对此问题采取积极措施。本人多次要求爱迪尔全资子公司江苏千年珠宝和成都蜀茂钻石提供财务报表以及相关审计数据和材料受阻,接着在深交所年报问询函〔2022〕第315号要求继续督促公司对此事进行核查并要求公司提供上述案件法院缴费通知书以及与子公司货币资金往来明细,但目前为止除了缴费通知书,并没收到子公司任何相关财务数据。

另外,爱迪尔股份董事长李勇,所负责的千年珠宝也以相同的理由就调减业绩承诺补偿于2021年7月8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爱迪尔股份提起诉讼,公司于3月22日收到判决结果,经过本人和其他董事多次过问督促下,董事会秘书于4月6日仍然在董监高工作群里反馈“鉴于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公司正在草拟向法院申请缓交上诉费的申请”,之后是否获准或是否完成上诉费用缴交未知,路径和情况与成都蜀茂钻石的情形十分类似。

2022年6月14日独立董事:曹子睿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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