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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茂泰:永茂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2年6月27日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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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2年6月27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持有及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股或买卖本公司股票信息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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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

内;

(三) 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监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禁止买卖或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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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监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 董监高因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被其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监高同时为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在本公司出现第一款第(四)项情形时不得减持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 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

(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

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

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及时披露,做好持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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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

报。公司董监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时,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监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

记在其名下的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额度。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董监高为公司大股东或持有特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拟采

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计算前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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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董监高为公司大股东或持有特定股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

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监高为公司大股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监高。

第十九条 公司董监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

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单项增持计划中的第一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

增持情况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内容至少包括董监高的姓名、增持方式、本次增持前后董监高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以及相关董监高是否提出后续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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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计划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增

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一并通知公司。

公司应当在董监高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披露相关董监高后续增持计划的如下内容:

(一) 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二) 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

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目的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未

来发展趋势及股价变化等情况,符合客观实际;

(四)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增持股份种类应当明确为A股;

(五)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如设置数量或者金额区间

的,上限和下限应当明确,区间范围应当审慎合理,具有可执行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且下限不得为零。限定增持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增持数量在发生股份发行、可转债转股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六)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如有)。如设置固定价格或者价格区

间的,应当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予以审慎确定,确保实施增持计划有切实可行的价格窗口,并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增持价格的调整方式;

(七) 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应当根据增持计划

可行性、投资者预期等因素,限制在合理期限内,且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实施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说明其理由。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八)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资金来源应当明确,可能采用非

自有资金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相关融资安排。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金额及存续期限等;

(九) 相关增持计划的实施方式和其他条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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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经行政许可等。增持计划设定了实施条件的,还应当对若设定的条件未成就时,增持计划是否予以实施进行说明;

(十) 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该公司

股份的承诺;

(十一)董监高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明确增持计划实

施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2%;

(十二)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三)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十四)上述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增持

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公司董监高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上述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公司董监高实际增持数量或者金额未过半

或者未达到区间下限50%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董监高仍未实施增持计划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和后续增持安排,并于此后每月披露1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届满后及时向公

司通报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公司董监高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以上的,还应当聘请律师就本次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增持数量、金额、比例及本次增持后的实际持股比例,增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增持或者未达到计划最低增持额的原因(如有)。

第二十四条 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董监高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增持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且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自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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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当日起至公司发布公告之日的期间,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

完毕,或者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董监高在前次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或者实施完毕后可提出新的增持计

划。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发布董监高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董监高不得减持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也应

遵守本制度第二十至二十七条的规定:

(一)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继续增加其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且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上交所予以备案。

前款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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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三十条 董监高增持或减持本公司股份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

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董监高为公司大股东,其股权被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日内通知公司,并按上交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合董监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监高未履行报告和

公告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之日起作出报告和公告,并督促相关董监高履行公告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

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

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

(三)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

责任。

第三十四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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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达到2%、5%、30%、50%等具体持股比例的“达到”,取值

范围为该持股比例的前后一手。

第三十六条 董监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客

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董监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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