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2年6月27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
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30%;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九) 公司有关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的有关
方案;
(二十)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按照本制度要求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
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承诺书、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
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
息: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发行证券;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回购股份;
(八)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
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五) 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
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 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
有);
(七) 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
女和父母;
(八) 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
偶、子女和父母。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
司的关系;
(三)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
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
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
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