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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2年6月27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报
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维护信息披露公平的原则,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报告、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除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统称,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大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媒体等单位。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的管理
第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向
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应当经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五条 对于为在公司公告前使用公司相关财务数据而无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依据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信息,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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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必须报送之外,公司不得
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的公司内幕信息。
第三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部负责外
部信息使用人及使用信息的日常备案工作。
第九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保密文件,属于内幕信息的,还应按照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相关重大信息。
如公司发现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相关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
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外部信息使用人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处理;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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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
度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