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
通的核查意见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洋医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百洋医药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09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5,260.00万股,并于2021年6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47,250.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52,510.00万股。
2021年12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897,8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总股本为52,510.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47,77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0.98%,无限售条件股4,734.00万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9.02%。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数量为7,103.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53%。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剩余有限售条件股40,672.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46%。
公司上市后至今未进行过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票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股份限售承诺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北京红杉铭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群英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天津清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皓信桐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君联茂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新生代数字媒体技术有限公司承诺:
自百洋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百洋医药的股份,也不由百洋医药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基于百洋医药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东兴证券-兴业银行-东兴证券百洋医药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东兴证券-兴业银行-东兴证券百洋医药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北京红杉铭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群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津清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皓信桐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君联茂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新生代数字媒体技术有限公司承诺:
本企业并将按《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执行。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若本企业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的股东无其他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也不存在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6月30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共计9名;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71,03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53%;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限售股类型 | 股东名称 | 限售股票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1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 北京红杉铭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3,625,000 | 23,625,000 |
2 | 西藏群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群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2,500,000 | 22,500,000 |
3 | 天津清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400,000 | 8,400,000 | |
4 | 上海合弘景晖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皓信桐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5,625,000 | 5,625,000 | |
5 | 北京君联茂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375,000 | 3,375,000 | |
6 | 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 1,125,000 | 1,125,000 | |
7 | 北京新生代数字媒体技术有限公司 | 1,125,000 | 1,125,000 | |
小计 | 65,775,000 | 65,775,000 | ||
8 |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 东兴证券-兴业银行-东兴证券百洋医药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4,010,000 | 4,010,000 |
9 | 东兴证券-兴业银行-东兴证券百洋医药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1,250,000 | 1,250,000 | |
小计 | 5,260,000 | 5,260,000 | ||
合计 | 71,035,000 | 71,035,0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5、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 (万股) | 比例 (%) | 增加 (万股) | 减少 (万股) | 数量 (万股) | 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47,776.00 | 90.98 | - | 7,103.50 | 40,672.50 | 77.46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47,250.00 | 89.98 | - | 6,577.50 | 40,672.50 | 77.46 |
战略配售限售股 | 526.00 | 1.00 | - | 526.00 | 0.00 | 0.00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4,734.00 | 9.02 | 7,103.50 | - | 11,837.50 | 22.54 |
三、总股本 | 52,510.00 | 100.00 | - | - | 52,510.00 | 100.00 |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股东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澎 余前昌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