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作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重要决策部署而实施的,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关于制定《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建立了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能够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符合行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
三、关于制定《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科学、合理,符合公司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审批程序规范,具有可操作性,不违反公司现行管理规章制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性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序 号 | 董事姓名 | 签 名 |
1 | 王延章 | |
2 | 王永新 | |
3 | 刘铁根 | |
4 | 余 洋 |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