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对《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公司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 波年 月 日
独立董事:
肖 燕年 月 日
独立董事:
尤敏卫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