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条件,以及1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A,其第一个行权期内对应的股票期权部分不得行权,公司决定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9.8140万份。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三、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激励计划》和《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考核结果,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符合《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124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182.7560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四、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阅《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为子公司北京尖翼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其经营与发展的资金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的发展战略。该子公司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公司为其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刘广明
独立董事签字:
刘景伟
独立董事签字:
李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