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9 证券简称:星网宇达 公告编号:2022-054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3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3月28日,公司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1年3月31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4月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5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1年5月31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完成了向146名激励对象授予541.00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星网JLC1,期权代码:037126,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8.40元/份。
6、2021年12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经中登公司审核确认,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办理完毕上述54.20万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
7、2022年6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调整行权价格
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6月10日实施完成,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54,685,0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根据《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因此,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P=P
-V=28.40元/份-0.15元/份=28.25元/份。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对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调整事由、调整方法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