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审核函〔2022〕020131号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请对以下事项予以落实: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创普润(上海)机电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普润)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持续增长。本次募投项
目达产后,预计将新增与同创普润的关联采购16,582.88万元,新增关联销售2,999.33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请结合报告期内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向同创普润采购和销售的产品内容、参数性能和价格情况,对比向无关联第三方采购和销售的价格、公开市场价格、信用期、交易模式等,说明新增关联交易是否显失公平,是否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2)结合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市场及供应商情况、主要客户认证情况,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合理性;(3)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新增关联交易对应的采购和销售金额占对应募投项目的比重,说明新增关联交易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若回复涉及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并在回复内容披露后同步提交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及相关文件,同时报送诚信记录核查表,并在收到《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十个工作日内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询回复相关的保荐工作底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年6月25日
抄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