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2022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增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切实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全面的反映公司上一年度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大幅变动或者发生亏损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
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应主动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二章 年度报告编制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的责任部门,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编制要求组织编制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
第八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财务负责人应当就公司年度财务状况和相关财务数据与董事会秘书进行充分沟通,并安排财务部人员配合证券部填制年度报告系统等相关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报告编制需要向证券部提供所需资料。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之前,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
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年度报告,对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的重大会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工作制度(2010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