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2年6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控管理,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与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必要时可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责任人、年报审计机构充分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关键审计事项等,确定审计工作安排。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在年报审计期间,
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及时沟通交流、掌握审计进度。
如出现突发事件导致审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审计委员会应及时沟通协调,尽快商定替代程序,确保年报审计工作的推进。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审计报告中的“关键审计事项”等涉及的重要事项进行审阅;如果认为上述事项对公司影响重大且有必要补充说明的,可以在年度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的年度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年度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年度报告中财务方面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报编制过程中获知的可能对公司证券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件的有关信息以及年报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利用其获知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公司年报审计事项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2008年)》及《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09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