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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无人机:中无人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8

股票简称:中无人机 股票代码:688297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AVIC (CHENGDU)UAS CO., LTD.

(成都高新西区西芯大道四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目录

目录 ...... 2

特别提示 ...... 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5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5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 5

三、特别风险提示 ...... 7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 10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 10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 10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 12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 1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14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 14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 17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 ...... 20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26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27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 2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29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 29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 29

三、本次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 29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 31

一、2022年1-6月业绩预测情况 ...... 31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 3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33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 33

二、其他事项 ...... 33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 35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35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 35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 36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 38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 38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45

三、稳定股价及相应约束措施的承诺 ...... 50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 53

五、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 55

六、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 55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58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 59

九、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 61

十、股东信息披露核查专项承诺 ...... 61

十一、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61

十二、相关主体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62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 63

特别提示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中无人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首日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67,500万股,上市初期,因部分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部分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公司上市之日起24个月,部分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部分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公司上市之日起6个月。公司本次上市的无限售流通股为121,794,22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8.0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市盈率和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截至2022年6月10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9.42倍。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盘价

(

/

股)2021年扣非前

EPS

/

股)

2021

EPS

(元

/

2021

股)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2021

002389.SZ 航天彩虹 17.74 0.2283 0.1742 77.70 101.84600760.SH 中航沈飞 58.42 0.8649 0.8143 67.55 71.74000768.SZ 中航西飞 29.30 0.2358 0.2050 124.26 142.93600038.SH 中直股份 42.03 1.5492 1.5342 27.13 27.40600316.SH 洪都航空 30.09 0.2111 0.0594 142.54 506.57

静态市盈率(扣

非后)

均值

87.84 85.98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2年6月10日。注1: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造成。注2: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2022年6月10日)总股本。

注3:由于洪都航空2021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后)为极端值,因此洪都航空未纳入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均值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32.35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75.62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对外军品贸易风险

公司研制生产的军用无人机系统主要通过军贸方式实现对外销售。军品贸易在调整多边关系、改善战略态势、平衡战略力量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与一般贸易不同,军贸出口是基于国家战略和国家利益而实施的特殊贸易活动,受国际安全局势、进出口国家双边关系、政局稳定性、政策变化及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近年来,在战争信息化发展形势下,无人机等新型装备需求大幅提升,再加上部分地区不断爆发的安全问题、领土争端,导致全球军用无人机需求不断扩大。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国际安全局势等因素较为稳定,如果国际政治格局发生不利变化,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中航技等主要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目前无人机系统主要应用于军用市场领域,并大力开拓民用市场领域。公司军贸业务主要客户为中航技,最终用户为境外单位。鉴于国家对军贸出口实行军品出口经营权限制管理,公司必须通过具备军贸资质的公司进行军贸出口,且中航技是国内唯一以国家军用航空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为核心业务的大型国有企业,发行人军贸业务主要通过中航技开展,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特点。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合并口径)的销售金额分别为25,106.70万元、121,640.71万元和247,572.48万元,占公司相应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0.00%、99.94%和100.00%。其中,中航技作为公司主要客户,报告期内公司向其销售金额分别为21,635.00万元、113,798.42万元和221,710.04万元,占公司相应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6.17%、93.50%及89.55%。

公司主要客户集中度较高,如果中航技等部分客户采购需求、付款政策或付款能力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关联交易占比较高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从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金额分别为19,566.50万元、93,205.01万元和120,215.84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0.40%、66.37%和

48.29%。公司关联销售主要为向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单位提供无人机系统及相关产

品和无人机技术服务,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25,106.70万元、120,518.75万元和222,358.1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97%、99.02%和89.81%。

由于历史上国家对航空产业战略布局形成的既定格局,军用无人机产业链中的主要供应商主要集中在航空工业集团内。公司作为翼龙系列无人机系统总体单位,需要向实际控制人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单位采购部分分系统产品及服务。此外,基于国家政策对于军品出口资质的要求、翼龙系列无人机相关业务形成的历史基础、中航技自身在军贸出口方面优势业务与优势区域、翼龙系列无人机系统军贸市场开拓的商业选择等因素,公司主要通过中航技开展军贸业务,导致公司关联销售占比较大。

公司与关联方客户及供应商的关联交易均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基于市场化方式开展。公司为保证关联交易必要且价格公允,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审批定价等进行了规范安排。若上述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将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产品销售毛利率存在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7.36%、26.21%和24.02%,主要受产品结构、产品销售价格和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的影响,报告期内波动较大。若

未来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产品定价策略调整、公司未能持续保持技术领先导致产品售价变动,或原材料采购价格发生不利变化,或军贸业务中受参与高竞争性市场等因素以及国内业务中受军审定价、前期市场开拓采取竞争性价格策略等因素使得低毛利率订单占比增加,将导致公司毛利率存在下滑的风险。

(五)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伴随着全球电子、通信、智能、协同等技术的迅速发展,无人机技术发展也驶入了快车道,经过几次局部战争的实践,无人机系统已成为美国、以色列、法国、英国等西方国家武器装备发展的重点之一,无人机系统国际军贸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公司产品主要以军用无人机系统为主,以军民用产品协同发展为目标,民用业务已开发了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产业等领域,但目前产品谱系仍较为单一,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技术飞速发展,未来如公司不能实施有效市场竞争策略、紧跟新技术发展、加强新产品研发,可能会错失市场发展机会,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13,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已于2022年2月25日经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于2022年5月17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25号)注册同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65号)批准。公司A股股本为67,5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12,179.4229万股于2022年6月29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中无人机”,证券代码为“688297”。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2022年6月29日。

(三)股票简称

本公司股票简称为“中无人机”,扩位简称为“中航无人机”。

(四)股票代码

本公司股票代码为“68829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67,5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3,5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21,794,229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553,205,771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3,500.00万股,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为618.23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58%。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在本次发行中获配309.1190万股;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航证科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证科创”)在本次发行中获配309.1190万股。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
类型获配股数(股)占本次发行比例获配金额(元)

中信建投投资有

限公司

限售期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3,091,190 2.29% 99,999,996.50 24个月

航证科创投资有

限公司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3,091,190 2.29% 99,999,996.50 24个月

合计

6,182,380 4.58% 199,999,993.00 -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战略配售部分,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及航证科创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618.238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0.92%。

本次网下发行部分,获配的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的10%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账户共计283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7,023,391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04%。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

本公司股票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

本公司股票上市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选择《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上市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67,5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32.35元/股,本

次公开发行后总市值为218.36亿元,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同时,公司2021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为247,573.88万元,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28,874.13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因此,公司符合所选上述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AVIC (CHENGDU)UAS CO., LTD.

54,000万元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蒋敏

2007年8月1日

成立日期
住所

成都高新西区西芯大道四号

无人机系统、空天飞行器及其配套产品的设计、生产、修理、销售、租赁、售后服务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公司是专注于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系统成体系、多场景、全寿命的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从事无人机系统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销售和服务。

所属行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

611743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028-60236682

028-61776375

传真号码
互联网网址

www.avicuas.com

avicuasir@163.com

电子信箱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及电话号码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证券事务部负责人 王宏玉电话号码 028-60236682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航空工业成飞本次发行后持有公司26.41%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航空工业成飞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成立时间

1998年9月25日

172,915.40万元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172,915.40万元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纬一路88号

注册地
主要生产经营地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纬一路88号

航空工业成飞是我国航空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出口主要基地、民机零部件重要制造商,与发行人同属于航空装备制造业,此外,报告期内航空工业成飞系发行人的机体供应商之一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股东构成
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

%

航空工业集团 172,915.40 100.00

172,915.40 100.00

2、实际控制人

航空工业集团直接持有并通过航空工业成飞、航空工业成都所、中航技、航空工业产业基金及航证科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发行后合计控制公司53.85%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资委为公司最终控制人。航空工业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合计公司名称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成立时间

2008年11月6日

6,400,000万元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6,400,000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院19号楼

注册地
主要生产经营地

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院19号楼

航空工业集团的业务领域涵盖军用航空与防务、民用航空、工业制造和现代服务业,发行人主营业务与航空工业集团均属于航空装备制造业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股东构成
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

%

国务院国资委 6,400,000.00 100.00

6,400,000.00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67,500万股。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注:蓝色方框内为航空工业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单位。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公司现任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
职务提名人

1 蒋敏 董事长 航空工业成飞 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2 曾强 副董事长

航空工业成飞

任期/

成都颐同人、成都泰萃

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3 周全 董事 航空工业成都所 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4 张欣 董事 中航技 2022年3月至本届董事会届满5 程忠 董事 航空工业成飞 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6 王福强 董事 成都建国 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7 陈炼成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8 陈亮 独立董事 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9 赵吟 独立董事 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注:曾强原系航空工业成飞提名董事,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其提名人变更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成都颐同人和成都泰萃。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鉴于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工作尚未完成,为了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延期换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董事会聘任人员任期亦相应顺延。2021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将在有关事宜确认后,尽快完成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换届选举工作完成之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全体成员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董事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职责。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2、监事会成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
职务提名人

1 姚明辉 监事会主席 航空工业成都所 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2 文芳 监事 成都产投 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3 全意 职工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

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鉴于公司新一届监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工作尚未完成,为了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延期换届。2021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将在有关事宜确认后,尽快完成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换届选举工作完成之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全体成员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监事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职责。公司监事会延期换届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3、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7名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任期序号

序号姓名
职务任期

1 李永光 总经理 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2 李屹东 副总经理、总设计师 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3 刘洪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4 刘海涛 副总经理 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

徐俊芳 总会计师 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6 马克 副总经理 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7 王宏玉 董事会秘书 2019年5月至2021年12月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因新一届董事会延期换届,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相应顺延。公司在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后,

将尽快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在换届选举工作完成之前,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职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延期换届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4、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7名核心技术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

1 李屹东 副总经理、总设计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2 刘洪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3 崔济多 副总设计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4 王月星 副总设计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5 郑勇峰 副总设计师,高级工程师6 丁健 型号总师,高级工程师7 缪炜星 研发中心常务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成都颐同人、成都泰萃及成都益屯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前述人员间接持股情况如下:

职位及职称姓名

姓名职务
间接持股主体间接持股比例

曾强 副董事长、党委书记 成都泰萃 0.30%李永光 总经理 成都颐同人 0.30%李屹东 副总经理、总设计师 成都颐同人 0.30%刘洪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成都颐同人 0.22%刘海涛 副总经理 成都颐同人 0.20%徐俊芳 总会计师 成都泰萃 0.22%马克 副总经理 成都益屯 0.004%王宏玉 董事会秘书 成都颐同人

0.22%

崔济多 副总设计师 成都颐同人 0.15%王月星 副总设计师 成都颐同人 0.15%郑勇峰 副总设计师 成都颐同人 0.15%

丁健 型号总师 成都泰萃 0.14%缪炜星 研发中心常务副主任 成都泰萃 0.09%

注:上表中“间接持股比例”=该员工在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比例*该员工所在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

售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

(一)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成都颐同人、成都泰萃和成都益屯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1、成都颐同人、成都益屯

本次公开发行后,成都颐同人持有中无人机3.77%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成都颐同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CYUQD8F

2019年10月11日

成立时间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

1

单元

25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永光、王宏玉

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

经营活动);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无实际经营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成都颐同人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类型
姓名/ 名称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职级
出资方式激励批次
序号合伙人类型
姓名/ 名称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职级
出资方式激励批次

1 普通合伙人 李永光 212.68 7.85 总经理 货币

第一批次

2 普通合伙人 王宏玉 159.51 5.89 董事会秘书 货币

第一批次

3 有限合伙人 李屹东 212.68 7.85

副总经理、总设

计师

货币

第一批次

4 有限合伙人 李沛 159.51 5.89 市场总监 货币

第一批次

5 有限合伙人 李少华 159.51 5.89

飞行和售后服务总监

货币

第一批次

有限合伙人 刘洪

159.51 5.89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货币

第一批次

7 有限合伙人 王月星 106.34 3.93 副总设计师 货币

第一批次

8 有限合伙人 崔济多 106.34 3.93 副总设计师 货币

第一批次

9 有限合伙人 郑勇峰 106.34 3.93 副总设计师 货币

第一批次

10 有限合伙人 应博 106.34 3.93 质量总监 货币

第一批次

11 有限合伙人 杨智勇 63.80 2.36 采购供应部部长 货币

第一批次

12 有限合伙人 张明朗 63.80 2.36 计划财务部部长 货币

第一批次

13 有限合伙人 赖智勇 63.80 2.36 制造部部长 货币

第一批次

14 有限合伙人 杨翰如 53.17 1.96

市场发展部

副部长

货币

第一批次

15 有限合伙人 张凯 53.17 1.96

市场发展部

副部长

货币

第一批次

16 有限合伙人 邓捷 42.54 1.57 资深工程师 货币

第一批次

17 有限合伙人 刘健豪 42.54 1.57 资深市场经理 货币

第一批次

18 有限合伙人 安大卫 42.54 1.57 资深市场经理 货币

第一批次

19 有限合伙人 王斌 42.54 1.57 资深市场经理 货币

第一批次

20 有限合伙人 李陟 42.54 1.57 经营管理部部长 货币

第一批次

21 有限合伙人 曾鸿 42.54 1.57 资深市场经理 货币

第一批次

22 有限合伙人 王靖亚 42.54 1.57 资深业务经理 货币

第一批次

有限合伙人 袁军

42.54 1.57

资深工程师 货币

第一批次

24 有限合伙人 陈安强 42.54 1.57 资深设计师 货币 第一

序号合伙人类型
姓名/ 名称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职级
出资方式激励批次

批次

25 有限合伙人

成都益

42.54 1.57

发行人新设员工持股平台

货币 -26 有限合伙人 高建力 42.54 1.57 资深设计师 货币

第一批次

27 有限合伙人 刘海涛 145.55 5.38 副总经理 货币

第二批次

28 有限合伙人 杨萍 97.04 3.58

总法律顾问、证

券事务代表

货币

第二批次

29 有限合伙人 于志勇 77.63 2.87 首席业务专家 货币

第二批次

30 有限合伙人 陈雯 38.81 1.43 资深业务经理 货币

第二批次

31 有限合伙人 张在学 38.81 1.43 资深业务经理 货币

第二批次

32 有限合伙人 赵志翔 38.81 1.43 资深业务经理 货币

第二批次

33 有限合伙人 王鑫 16.77 0.62 市场专家 货币

第二批次

合计

2,707.87 100.00 -

成都颐同人合伙人熊继东已于2021年4月30日从中无人机离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相关规定,熊继东持有的合伙份额应当自有关事实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转让并退出中无人机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10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新设持股平台成都益屯受让熊继东持有的成都颐同人的合伙份额,受让价款为

126.4946万元(换算为发行人股份为3.162365元/股,系参考2021年2月的第二

批次股权激励价格)。2021年10月27日,熊继东与成都益屯签署《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成都益屯基本情况如下:

成都益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ACPMLR79

2021年10月20日

成立时间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

1

单元

25

执行事务合伙人

马克、周毅

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无实际经营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成都益屯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类型
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职级

1 普通合伙人 马克 8.36 6.61 副总经理 货币2 普通合伙人 周毅 5.57 4.41 型号总师 货币3 有限合伙人 唐勇 5.57 4.41 型号总师 货币4 有限合伙人 黄佑 5.57 4.41 副总设计师 货币5 有限合伙人 官霆 5.57 4.41 副总设计师 货币6 有限合伙人 张阳 5.57 4.41 副总设计师 货币7 有限合伙人 陈蓓 5.57 4.41 副总设计师 货币8 有限合伙人 张勇 5.57 4.41 副总设计师 货币9 有限合伙人 喻岩 3.34 2.64 首席设计师 货币10 有限合伙人 简铭 3.34 2.64 首席设计师 货币11 有限合伙人 杨龙 3.34 2.64 首席设计师 货币12 有限合伙人 李江海 3.34 2.64 首席设计师 货币13 有限合伙人 邓春霖 3.34 2.64 首席设计师 货币14 有限合伙人 孔红华 3.34 2.64 首席设计师 货币15 有限合伙人 于竞婷 3.34 2.64 首席设计师 货币16 有限合伙人 郗永军 3.34 2.64 首席设计师 货币17 有限合伙人 向春芹 3.34 2.64 首席设计师 货币18 有限合伙人 杨大 3.34 2.64 首席设计师 货币19 有限合伙人 王念东 3.34 2.64 首席设计师 货币20 有限合伙人 岳俊 3.34 2.64 首席设计师 货币21 有限合伙人 向敏 3.34 2.64 首席设计师 货币22 有限合伙人 罗华 3.34 2.64 首席工程师 货币23 有限合伙人 巨美娜 3.34 2.64

证券事务部副

部长

出资方式

货币24 有限合伙人 汪帅 2.23 1.76 资深设计师 货币25 有限合伙人 欧帅 2.23 1.76 资深设计师 货币26 有限合伙人 毛明祥 2.23 1.76 资深设计师 货币27 有限合伙人 张捷 2.23 1.76 资深业务经理 货币28 有限合伙人 张九阳 2.23 1.76 资深设计师 货币29 有限合伙人 王忠宇 2.23 1.76 资深设计师 货币30 有限合伙人 王博 2.23 1.76 资深设计师 货币

序号合伙人类型
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职级

31 有限合伙人 罗程 2.23 1.76 资深工程师 货币32 有限合伙人 向孝龙 2.23 1.76 资深设计师 货币33 有限合伙人 赖锐 2.23 1.76 资深设计师 货币34 有限合伙人 林荣欣 2.23 1.76 资深设计师 货币35 有限合伙人 胡慧民 2.23 1.76 资深设计师 货币36 有限合伙人 卢川川 2.23 1.76 资深业务经理 货币

出资方式

合计

合计126.49100.00-

2、成都泰萃

本次公开发行后,成都泰萃持有中无人机2.60%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成都泰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CYX442G

2019年10月10日

成立时间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

1

单元

25

执行事务合伙人

徐俊芳、曾强

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

经营活动);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无实际经营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成都泰萃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类型
姓名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职级
出资方式激励批次

1 普通合伙人 曾强 212.68 11.39

副董事长、党委书记

货币

第一批次

2 普通合伙人 徐俊芳 159.51 8.54 总会计师 货币

第一批次

3 有限合伙人 罗永杰 130.80 7.00 首席市场专家 货币

第一批次

4 有限合伙人 高红 106.34 5.69 总工艺师 货币

第一批次

5 有限合伙人 李玲 63.80 3.42 党群工作部部长 货币

第一批次

6 有限合伙人 张昌荣 63.80 3.42

飞行和售后服务

部部长

货币

第一批次

7 有限合伙人 缪炜星 63.80 3.42

研发中心常务副主任

货币

第一批次

有限合伙人 张隽茂

63.80 3.42

综合管理部部长 货币

第一批次

序号合伙人类型
姓名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职级
出资方式激励批次

9 有限合伙人 阮璇

42.54 2.28

业务专家、计划

财务部副部长

货币

第一批次

19.41 1.04 货币

第二批次

10 有限合伙人 杨申林

42.54 2.28

首席工程师

货币

第一批次

19.41 1.04 货币

第二批次

11 有限合伙人 邓国涛 42.54 2.28

飞行和售后服务部副部长

货币

第一批次

有限合伙人 龚建平

42.54 2.28

飞行和售后服务

部副部长

货币

第一批次

13 有限合伙人 李志鹏 42.54 2.28

飞行和售后服务部副部长

货币

第一批次

14 有限合伙人 黄小洪 42.54 2.28

采购供应部

副部长

货币

第一批次

15 有限合伙人 赵凌 42.54 2.28

业务专家

(审计法律岗)

货币

第一批次

16 有限合伙人 杨凯 42.54 2.28 资深工程师 货币

第一批次

17 有限合伙人 吴红君 42.54 2.28

质量检验部

副部长

货币

第一批次

18 有限合伙人 何俊麒 42.54 2.28 制造部副部长 货币

第一批次

19 有限合伙人 董蓉成 42.54 2.28 制造部副部长 货币

第一批次

20 有限合伙人 陈开朋 42.54 2.28 技能专家 货币

第一批次

21 有限合伙人 陈奎材 42.54 2.28 售后专家 货币

第一批次

22 有限合伙人 邓双维 42.54 2.28 资深工程师 货币

第一批次

23 有限合伙人 朱筱梅 42.54 2.28 资深业务经理 货币

第一批次

24 有限合伙人 周士杰 42.54 2.28 资深业务经理 货币

第一批次

25 有限合伙人 魏全明 145.55 7.79

党委副书记

/

纪委书记

货币

第二批次

26 有限合伙人 丁健 97.04 5.19 型号总师 货币

第二批次

27 有限合伙人 王鑫 41.45 2.22 市场专家 货币

第二批次

合计

1,868.00 100.00 -

(二)股份锁定期

根据发行人的《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参与人员认购的合伙份

额(含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首次实缴出资之日起开始锁定5年(以下简称“第一个锁定期”);如公司实现上市,则持股人员需承诺其所持合伙份额(含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上市之日起继续锁定36个月(以下简称“第二个锁定期”)。锁定期内,除《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规定的情形外,该等合伙份额(含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或出售。成都颐同人和成都泰萃关于发行上市后的股份锁定期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成都益屯出具关于间接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因员工持股计划特殊情形导致的内部转让除外),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4,000.00万股。本次发行13,500.00万股A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0.00%,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67,500.00万股。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一、有限售条件

A

1 航空工业成飞 178,250,502 33.01% 178,250,502 26.4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股流通股
36

个月

航空工业成都

110,000,000 20.37% 110,000,000 16.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3 成都产投 55,621,943 10.30% 55,621,943 8.2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成都建国54,000,000 10.00% 54,000,000 8.00%自取得股份之日

序号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起锁定

限售期限
36

个月

5 中航技 43,457,555 8.05% 43,457,555 6.4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6 成都颐同人 25,463,927 4.72% 25,463,927 3.7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7 成都泰萃 17,566,073 3.25% 17,566,073 2.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航空工业产业基金

13,824,017 2.56% 13,824,017 2.0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9 航证科创 13,500,000 2.50% 16,591,190 2.46%

本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国家产业投资基金

13,500,000 2.50% 13,500,000 2.00%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11 天府弘威基金 13,500,000 2.50% 13,500,000 2.00%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航空工业集团

1,315,983 0.24% 1,315,983 0.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13 中信建投投资 - - 3,091,190 0.4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部分网下限售股份

- - 7,023,391 1.0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540,000,000 100.

00%

553,205,771 81.96% -

A

股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121,794,229 18.04% 无限售期

- - 121,794,229 18.04% -

540,000,000 100.

00%

675,000,000 100.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00%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 航空工业成飞 178,250,502 26.4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2 航空工业成都所 110,000,000 16.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3 成都产投 55,621,943 8.2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4 成都建国 54,000,000 8.00%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5 中航技 43,457,555 6.4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6 成都颐同人 25,463,927 3.7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7 成都泰萃 17,566,073 2.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8 航证科创 16,591,190 2.46%

本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限售期限

;战略配售

取得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4

个月

航空工业产业基金13,824,017 2.0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10 国家产业投资基金 13,500,000 2.00%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11 天府弘威基金 13,500,000 2.00%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合计

541,775,207 80.26% -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主体为中信建投投资、航证科创,具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的跟投规则实施,除此之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本次发行规模为436,725.00万元,中信建投投资、航证科创跟投数量分别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2.29%,即309.1190万股,合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4.58%,即618.2380万股。

(二)限售期限

中信建投投资、航证科创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13,500.00万股

发行数量
发行价格

32.35元/股

人民币1.00元

每股面值
发行市盈率

倍(每股收益根据

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4.07倍(根据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0.43

元(根据

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元(根据

2021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情况

募集资金总额为:

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6月21

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

ZD1013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2年6月21日止,

无人机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4,367,250,000.00元,扣除

保荐及

承销费用(不含税)157,246,462.26元以及其他发行费用

人民币12,946,340.1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197,057,197.56

元。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保荐及承销费用 15,724.65

审计及验资费用 312.65

万元
万元

律师费用 378.28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66.98

万元
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36.72

发行费用合计 17,019.28

万元
万元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

419,705.72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户。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三、本次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13,500.00万股,全部为发行新股。其中,战略配售数量为618.23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4.58%。网下发行数量为9,163.562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总量的71.14%,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

67.88%;网上发行数量为3,718.2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总量的

28.86%,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27.54%。

本次发行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与中航证券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165,938股,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总规模的比例为

0.1229%。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中无人机委托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ZD10058号”《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2年1-3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D10117号”审阅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上市后2022年一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2年1-6月业绩预测情况

基于目前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公司预计2022年1-6月可实现营业收入为150,000万元至165,000万元,较去年同期变动33.50%至46.86%;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9,000万元至22,000万元,较去年同期变动-15.40%至-2.05%;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9,000万元至22,000万元,较去年同期变动-15.35%至-1.99%。公司预计2022年1-6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降低,主要是不同合同之间的产品销售价格有所波动,其中2021年1-6月实现销售收入的合同主要为C国合同、A国3合同、A国4合同等,2022年1-6月预计实现销售收入的合同主要为A国4合同、采取竞争性价格策略的D国合同等,导致2022年1-6月的翼龙无人机系统平均销售价格较2021年同期有所降低。

前述2022年1-6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的结果,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主要产品及服务、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联席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银行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 4402219009100241072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 51050142620800004925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22872501040020010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128908624410501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

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中信建投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住所
联系电话

010-65608273

010-65608300

传真
保荐代表人

元德江、刘先丰

万佥

项目协办人
其他经办人

洪悦、孙若扬、李泽宇、田九玺

(二)中航证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丛中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住所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41

联系电话

010-59562429

010-59562531

传真
保荐代表人

孙捷、申希强

李凡

项目协办人
其他经办人

王洪亮、纪家沅、李博闻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同意担任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元德江、刘先丰担任本次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元德江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具有六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国卫通IPO项目、京沪高铁IPO项目;中航资本重大资产重组、四创电子重大资产重组、国睿科技重大资产重组;津劝业非公开发行项目、中国卫通非公开发行项目、崇达技术可转债项目、新泉股份增发项目;扬德环境新三板挂牌及非公开发行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刘先丰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京沪高铁IPO项目、中国卫通IPO项目、纽威股份IPO项目、翠微股份IPO项目、兴源过滤IPO项目、和顺电气IPO项目;武汉凡谷非公开发行项目、中航资本非公开发行项目、江山化工非公开发行项目、福田汽车非公开发行项目;国睿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航黑豹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四创电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航资本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国卫星配股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中航证券指定孙捷、申希强担任本次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孙捷: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航证券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江航装备IPO项目、超卓航科IPO项目、新余国科IPO项目;宝胜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中航飞机非公开发行项目、成飞集成非公开发行项目;中航光电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富士达精选层挂牌项目;中航西飞重大资产置换项目、中航黑豹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洪都航空资产置换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申希强: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航证券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执行董事。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易华录IPO项目、龙蟒佰利IPO项目;齐星铁塔非公开发行项目、泰禾集团非公开发行项目、中科曙光非公开发行项目、炼石航空非公开发行项目;中科曙光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富士达精选层挂牌项目;炼石航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航空工业成飞及实际控制人航空工业集团控制的企业中航技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对本公司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公司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4.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

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公司实际控制人航空工业集团控制的航空工业成都所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对本单位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单位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4.如本单位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单位

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公司实际控制人航空工业集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及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对本公司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公司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4.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

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公司实际控制人航空工业集团控制的航空工业产业基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及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

性文件对本企业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企业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3.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

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公司实际控制人航空工业集团控制的航证科创承诺:

“1.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后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

性文件对本公司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公司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3.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

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二)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

1、成都产投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

性文件对本公司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公司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3.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

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2、成都建国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及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

性文件对本公司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公司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3.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

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3、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成都颐同人、成都泰萃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

性文件对本企业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企业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3.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

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4、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及自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

性文件对本企业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企业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3.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

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5、天府弘威基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及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

性文件对本企业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企业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3.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

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关承诺

1、公司董事曾强、高级管理人员李永光、刘海涛、徐俊芳、王宏玉承诺:

“1.自本人向成都颐同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泰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缴之日起60个月且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本承

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李屹东、刘洪承诺:

“1.自本人向成都颐同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缴之日起60个月内、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及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在上述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每

年可减持的股份数量以本条中较少的为准)。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本承

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马克承诺:

“1.自本人向成都益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缴之日起60个月且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本承

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4、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崔济多、王月星、郑勇峰、丁健、缪炜星承诺:

“1.自本人向成都颐同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泰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缴之日起60个月且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

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公司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4.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

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航空工业成飞承诺:

“1.本公司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内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届时相关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

3.本公司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本公司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

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4.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5.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时除外。本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除上述限制外,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公司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1、航空工业成都所承诺:

“1.本单位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内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届时相关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

3.本单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本单位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本单位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本单位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4.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5.本单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时除外。本单位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除上述限制外,本单位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单位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单位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成都产投承诺:

“1.本公司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内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届时相关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

3.本公司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本公司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4.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5.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时除外。本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除上述限制外,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7.本公司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3、成都建国承诺:

“1.本公司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内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届时相关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

3.本公司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本公司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4.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5.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时除外。本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

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除上述限制外,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7.本公司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4、中航技承诺:

“1.本公司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内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届时相关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

3.本公司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本公司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4.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5.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届时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时除外。本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除上述限制外,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7.本公司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稳定股价及相应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时,且公司及相关主体同时满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的,则应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照以下顺序启动稳定股价的方案: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对实施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3.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份,

且回购股份的数量将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1)通过实施回购股份,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

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二)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若(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时,控股股东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因上述(1)之情况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的,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上述(2)之条件的,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3.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增持方案

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

2.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前述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时,用于增持股票

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1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额;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1)

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

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后,方可聘任。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再度触发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措施履行相关义务。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转让的限售股。

二、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

阶段内,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公开发行A股的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董

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不低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当公司未来涉及股份回购时,公司应同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相应承

诺。

2.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回购、

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的承诺

航空工业成飞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极力督促中航无人机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转让的限售股。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

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五、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航空工业成飞及航空工业集团承诺: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为填补首发上市可能导致的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公司承诺首发上市后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规范、有效的使用。同时公司将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入过程中的时间进度安排,将短期闲置的资金用作补充营运资金,提高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2.加快募投项目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不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公司将聚焦无人机产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扩大主营业务市场占有率、品牌影响力,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同时,公司将不断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水平,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控股股东的承诺

航空工业成飞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本公司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的利益,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公司承诺严格履行本公司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如果本公司违反其所

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公司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

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航空工业集团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本公司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的利益,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公司承诺严格履行本公司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公司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公司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蒋敏、曾强、张欣、程忠、王福强、周全、陈亮、陈炼成、赵吟、李永光、刘洪、刘海涛、李屹东、徐俊芳、马克、王宏玉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7.本人承诺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承诺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承诺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足,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

按照前述规定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四、现金分红比例

1.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包

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快速成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六、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第(三)款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

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航空工业成飞及航空工业集团承诺: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和审阅,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四)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及中航证券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九、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航空工业成飞及实际控制人航空工业集团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占用中航无人机资金的情况。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

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中航无人机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相关规定,避免与中航无人机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

若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给中航无人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中航无人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十、股东信息披露核查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

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情形。

4.除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

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及中航证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造、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律师嘉源及会计师立信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造、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天健华衡及中资评估承诺:

“本公司及经办人员承诺:为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二、相关主体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一、发行人/本企业/本公司/本单位/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

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若发行人/本企业/本公司/本单位/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发行人/本企业/本公司/本单位/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二、发行人/本企业/本公司/本单位/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

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发行人/本企业/本公司/本单位/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发行人/本企业/本公司/本单位/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3.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

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发行人/本企业/本公司/本单位/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三、发行人/本企业/本公司/本单位/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

未包含约束措施的,如发行人/本企业/本公司/本单位/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

利益。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

能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元德江 刘先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捷 申希强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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