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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7

作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对田帅先生任职资格条件、经营管理经验、专业业务能力等方面认真审查,我们认为,田帅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禁止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提名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田帅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独立董事:

李宝山、顾光、李明发

2022年6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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