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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恒运A: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8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22—042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6月27日(星期一)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27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6月27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51号本公司18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许鸿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479,957,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8.382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477,635,1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8.099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2,322,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2825%。

(3)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3,654,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4446%。

2、其他人员出(列)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向控股股东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出售控股子公司广州恒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58%股权的议案》

本议案所涉事项为关联交易,关联方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325,459,066股,占39.59%)已按规定对该议案回

避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154,477,29499.9860%21,6000.0140%00.0000%
中小股东3,633,23199.4090%21,6000.5910%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全资子公司广州恒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出售广州开发区国企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31%合伙份额的议案》

本议案所涉事项为关联交易,关联方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325,459,066股,占39.59%)已按规定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154,475,13499.9846%23,7600.0154%00.0000%
中小股东3,631,07199.3499%23,7600.6501%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向控股股东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出售广东美的智能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9.6015%合伙份额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前,公司控股股东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在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6月10日在第九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本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6月14日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同意将本提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所涉事项为关联交易,关联方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325,459,066股,占39.59%)已按规定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合计154,475,13499.9846%23,7600.0154%00.0000%
中小股东3,631,07199.3499%23,7600.6501%0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丽华、黄菊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签字盖章的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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