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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杰电气: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8

证券代码:300444 证券简称:双杰电气 公告编号:2022-059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双杰电气”)于2022年6月8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司因聘请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担任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原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尚未完成的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东北证券承接。公司与东兴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子公司双杰电气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杰合肥”)于近日分别与东北证券、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和中信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基本信息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签约银行

签约银行银行账号截止日期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余额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11010401600012870922022/3/31智能电网高端装备研发制造项目1,859.44
中信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81107010123020444992022/3/31智能电网高端装备研发制造项目248.23

注1:“智能电网高端装备研发制造项目”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双杰合肥实施。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一)公司与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甲方1: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甲1”)甲方2:双杰电气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2”)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1040160001287092,截至2022年3月31日,该账户余额为1,859.4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电网高端装备研发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媛、牟悦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1、甲2、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与中信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甲方1: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甲1”)甲方2:双杰电气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2”)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701012302044499,截至2022年3月31日,该账户余额为248.2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电网高端装备研发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媛、牟悦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1、甲2、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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