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经了解刘琪女士的工作经历、业务专长、任职资格等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管理能力等,能够胜任相应岗位。刘琪女士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3、本次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刘琪女士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自第
四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 | 林杰辉、刘光超、狄瑞鹏 武建平、朱小锋、冯 伟 |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