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统一负责对监管部门、证券公司、新闻媒体、股东的
接待、咨询(质询) 和服务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 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 音(像)带、光盘等可能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报董事会 办公室登记后,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送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五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或带离公司办公场所。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 10 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数达到5股以上(含5股);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部门查询。
第二十八条 内幕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内幕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内幕信息事项须与公司相关制度中列举的内幕信息具体内容相对应,应按具体内幕信息事项逐项将所有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全面准确进行登记,获取内幕信息的具体时间应真实准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人的变更情况。出现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和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各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媒体报道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书面问询。上述相关各方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发行证券、收购、合并、重组、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向江西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备。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的2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供核查,同时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证券部统一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档案,保存期限自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记录(含更新)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证券部在每季度末结束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江西证监局报送上一季度的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如发生内幕信息泄露、引起股价异动或在市场造成不良影响事件的,应及时向江西证监局报送相关登记资料备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江西证监局。
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结果报送江西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