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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比中光”或“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作为奥比中光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奥比中光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和中金公司合称“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7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承销指引》”)及《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相关规定,对奥比中光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并委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基于发行人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联席主承销商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联席主承销商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4,000.1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00%。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00.02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2、战略配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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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3)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4)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参与规模
(1)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
根据《承销指引》,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即初始跟投股数为160.0040万股。具体比例和跟投金额将在2022年6月24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中信建投投资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人民币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②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③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④发行规模人民币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因中信建投投资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2022年6月24日(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2)其他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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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战略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拟认购金额上限(万元) |
1 | 上海国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4,000.00 |
2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3,000.00 |
3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1,200.00 |
4 | 中信建投奥比中光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8,546.80 |
5 | 中信建投奥比中光2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1,453.60 |
合计 | 18,200.40 |
注1:中信建投奥比中光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规模8,547.00万元(含产品相关资金头寸),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为8,546.80万元;注2:中信建投奥比中光2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规模1,817.00万元(含产品相关资金头寸),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为1,453.60万元;注3:上表中“拟认购金额上限”为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战略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配售股数=战略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1+经纪佣金费率)]。
(二)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1、上海国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鑫创投”)
(1)基本情况
根据国鑫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国鑫创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上海国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04MA1FR7L96C |
住所 | 上海市徐汇区南丹路1号1幢 |
法定代表人 | 陈华 |
注册资本 | 80,000万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7年3月3日 |
营业期限 | 2017年3月3日至不约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国鑫创投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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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国鑫创投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国鑫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国鑫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国鑫创投100%股权,为国鑫创投的控股股东,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间接持有国鑫创投100%股权,为国鑫创投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国鑫创投成立于2017年3月,注册资本人民币8亿元。2020年6月,为进一步发挥国有创投企业在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作用,上海市国资委确定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际集团”)为开展国有创业投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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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市场化运作的试点企业。随后国鑫创投承接了上海国际集团在金融科技战略布局的重要使命,成为了上海国际集团的金融科技直接投资平台,并在其引领下提升金融科技产业效能。当前国鑫创投正以直接投资为主,探索联合投资模式,带动社会资本共同投资金融科技产业,提升金融科技产业竞争力和集聚效应,为上海建设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金融科技中心贡献力量。经数年探索,国鑫创投已进入高速发展的新阶段,累计投资数十亿元,投资企业包括上海界面财联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仕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等优秀企业。截至2022年5月31日,国鑫创投的总资产约为16.53亿元,净资产约为13.59亿元,2021年期末对外投资余额近14.10亿元。因此,国鑫创投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和国鑫创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国鑫创投将与奥比中光在产业合作方面、金融赋能方面等重点领域加强合作,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在产业合作方面,国鑫创投作为上海国际集团的金融科技直接投资平台,在金融科技全领域积极进行前瞻性布局,已投项目主要涵盖金融科技相关底层技术、金融机构IT服务及企业服务等。在金融科技相关底层技术领域,已投项目界面财联社是一家原创财经资讯和金融科技工具双轮驱动的新型金融信息服务商,致力于为投资者提供“媒体+资讯+数据+服务+交易”五位于一体的全方位金融科技服务。苏州博云是云计算解决方案服务商,以PaaS技术推动数字化转型。冰鉴科技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企业级服务,是人工智能企业服务领域尤其是风控领域的龙头企业。天云数据是国内能够同时提供国内分布式数据库和AI PaaS平台的科技公司,推动企业向数字原生迈进,赋能产业数字化转型,已经为超过50余家五百强及上市公司提供服务。在金融机构IT服务领域,已投项目金仕达、衡泰软件、兆尹科技提升了金融行业在核心业务系统、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方面的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在企业服务领域,已投项目听云、天旦科技助力金融企业持续提升网络安全水平和运维管理效率。国鑫创投在界面财联社、冰鉴科技、金仕达软件等被投企业中拥有董事或监事席位,未来将结合以上已投企业的自身资源,助力奥比中光推出金融机构智能门禁系统、轨迹识别等软硬件一体的解决方案,并推进奥比中光3D视觉算法在智慧金融、智慧交通等领域的研发工作。国鑫创投将依托上海国际集团发起的上海金融科技产业联盟,协助奥比中光与更多金融科技企业在底层技术研发及应用领域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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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合作,支持奥比中光在金融科技应用场景创新、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等方面进一步开拓业务。此外,国鑫创投将结合在长三角地区的区域优势与奥比中光上海全资子公司在芯片研发领域的优势,帮助奥比中光实现3D视觉感知产业链在长三角地区的整合、收购计划,促进产业与资本的高度融合。2)在金融赋能方面,国鑫创投与上海金融科技产业联盟保持密切合作,在技术研发创新、金融监管、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等方面及时沟通交流,并已推荐部分被投企业成为联盟成员。同时,国鑫创投为上海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理事单位、上海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在创新技术发展趋势、金融转型发展等方面具备相关专业优势。国鑫创投将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协调金融科技产业联盟及相关协会资源,协助奥比中光与相关机构建立合作,为奥比中光提供多维度视角,把握行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实现业务多元发展。
3)国鑫创投未来将与奥比中光共同探讨其他合作机会,充分利用双方在各自领域的专业优势,积极寻找合适的国内外并购或合作标的,如在金融场景相关应用等方面可以深度融合奥比中光技术的机构,对国内金融领域上下游产业链进行投资或合作布局,帮助奥比中光在金融和金融科技领域获取更多商业拓展机会,从而进一步快速发展。同时,国鑫创投将利用对金融业转型发展及金融业务合规性的理解,帮助奥比中光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并购或合作效率,为相关业务的规范化开展保驾护航。
综上所述,国鑫创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国鑫创投及其股东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国鑫创投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国鑫创投已承诺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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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国鑫创投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国鑫创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国鑫创投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3)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4)本机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保投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1FL1NL88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 |
法定代表人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任春生) |
注册资本 | 5,875,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6年2月6日 |
营业期限 | 2016年2月6日至不约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中保投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中保投基金已于2017年5月18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号:SN9076),基金管理人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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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编号:P1060245)。
(2)股权结构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保投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亿元) | 出资额占比(%) | 合伙人类型 |
1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7.8700 | 2.11 | 有限合伙人 |
2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6.0000 | 3.06 | 有限合伙人 |
3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3.0000 | 1.53 | 有限合伙人 |
4 |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7000 | 0.20 | 有限合伙人 |
5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 | 0.35 | 有限合伙人 |
6 |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6000 | 0.19 | 有限合伙人 |
7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2.4000 | 0.28 | 有限合伙人 |
8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 | 0.35 | 有限合伙人 |
9 |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2.4000 | 2.64 | 有限合伙人 |
10 |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0000 | 0.12 | 有限合伙人 |
11 |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7.0000 | 2.00 | 有限合伙人 |
12 |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3.1000 | 0.37 | 有限合伙人 |
13 |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6.5000 | 0.77 | 有限合伙人 |
14 |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1.0000 | 2.47 | 有限合伙人 |
15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1000 | 0.25 | 有限合伙人 |
16 |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6.9000 | 0.81 | 有限合伙人 |
17 |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9090 | 0.70 | 有限合伙人 |
18 |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8500 | 0.69 | 有限合伙人 |
19 | 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6000 | 0.07 | 有限合伙人 |
20 |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60.0000 | 7.07 | 有限合伙人 |
21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3.7000 | 0.44 | 有限合伙人 |
22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8.0000 | 3.30 | 有限合伙人 |
23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2.8500 | 3.87 | 有限合伙人 |
24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11.6000 | 1.37 | 有限合伙人 |
25 |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2000 | 0.49 | 有限合伙人 |
26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50.6500 | 17.75 | 有限合伙人 |
27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0500 | 0.60 | 有限合伙人 |
28 |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8.0000 | 2.12 | 有限合伙人 |
29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0000 | 0.94 | 有限合伙人 |
30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0.8000 | 0.09 | 有限合伙人 |
31 |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6.9000 | 0.81 | 有限合伙人 |
32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7.1500 | 2.02 | 有限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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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亿元) | 出资额占比(%) | 合伙人类型 |
33 |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5000 | 0.29 | 有限合伙人 |
34 |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2.0000 | 1.41 | 有限合伙人 |
35 |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60.8400 | 7.17 | 有限合伙人 |
36 |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1.2500 | 0.15 | 有限合伙人 |
37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2.2100 | 1.44 | 普通合伙人 |
38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2.3000 | 9.70 | 有限合伙人 |
39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2.2000 | 1.44 | 有限合伙人 |
40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9000 | 1.05 | 有限合伙人 |
41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9.9000 | 1.17 | 有限合伙人 |
42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4.2000 | 2.85 | 有限合伙人 |
43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9000 | 1.05 | 有限合伙人 |
44 |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6.9000 | 0.81 | 有限合伙人 |
45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 | 0.24 | 有限合伙人 |
46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6.6000 | 3.13 | 有限合伙人 |
47 |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41.8000 | 4.93 | 有限合伙人 |
48 |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6.6700 | 0.79 | 有限合伙人 |
49 |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2.36 | 有限合伙人 |
50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6300 | 0.19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848.6290 | 100.00 | - |
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46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持有中保投资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43家机构合计持有中保投资88%的股权。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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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设立,中保投资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4%,任意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中保投基金是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首期1,000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中保投基金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85.SH)、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553.SH)、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82.SH)、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981.SH)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综上所述,中保投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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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中保投基金及其股东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中保投基金已承诺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保投基金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保投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中保投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3)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4)本机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人寿”)
(1)基本情况
根据华泰人寿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华泰人寿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
1-7-1-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1093326XF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B座10层 |
法定代表人 | 李存强(Cunqiang LI) |
注册资本 | 363,25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5年3月22日 |
营业期限 | 2005年3月22日至长期 |
经营范围 |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华泰人寿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华泰人寿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华泰人寿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89,437.4769 | 79.68 |
2 | 安达北美洲保险控股公司 | 72,650.0000 | 20.00 |
3 |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77.5510 | 0.0764 |
4 | 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77.5510 | 0.0764 |
5 | 华润股份有限公司 | 277.5510 | 0.0764 |
6 | 昆明华铁置业有限公司 | 252.3191 | 0.0695 |
7 | 杭州艾加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77.5510 | 0.0213 |
合计
合计 | 363,250.0000 | 100.00 |
根据华泰人寿提供的公司章程、股权结构说明、华泰人寿2021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等材料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集团”)持有华泰人寿79.68%股份,为华泰人寿的控股股东。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华泰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安达天平再保险有限公司 | 104,392.9405 | 25.9576 |
2 | 安达百慕大保险公司 | 43,960.7905 | 10.9310 |
3 | 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26,140.9760 | 6.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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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5,705.8823 | 6.3918 |
5 | 重庆当代砾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4,394.0046 | 6.0656 |
6 | 安达北美洲保险控股公司 | 23,443.7839 | 5.8293 |
7 | 武汉天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1,703.6424 | 5.3966 |
8 | 天风天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7,896.5145 | 4.4500 |
9 | 安达美国保险公司 | 18,591.3494 | 4.6228 |
10 | 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7,100.0955 | 4.2520 |
11 |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5,253.4346 | 3.7928 |
12 |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11,000.0000 | 2.7352 |
13 |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 10,153.4855 | 2.5247 |
14 | 中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 7,626.7173 | 1.8964 |
15 |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 4,400.0000 | 1.0941 |
16 | 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4,400.0000 | 1.0941 |
17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048.0000 | 1.0065 |
18 |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465.3165 | 0.6130 |
19 |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211.9287 | 0.5500 |
20 |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 2,200.0000 | 0.5470 |
21 |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1,980.0000 | 0.4923 |
22 | 云南红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1,320.0000 | 0.3282 |
23 | 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 | 1,220.0000 | 0.3034 |
24 | 东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 | 1,100.0000 | 0.2735 |
25 |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 1,100.0000 | 0.2735 |
26 |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100.0000 | 0.2735 |
27 | 沈阳热电发展有限公司 | 1,060.0000 | 0.2636 |
28 | 浙江福士达集团有限公司 | 660.0000 | 0.1641 |
29 |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660.0000 | 0.1641 |
30 | 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660.0000 | 0.1641 |
31 |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660.0000 | 0.1641 |
32 |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 660.0000 | 0.1641 |
33 | 东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660.0000 | 0.1641 |
34 | 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 660.0000 | 0.1641 |
35 | 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440.0000 | 0.1094 |
36 |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20.0000 | 0.0547 |
37 |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20.0000 | 0.0547 |
38 | 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220.0000 | 0.0547 |
39 | 北京伟思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220.0000 | 0.0547 |
40 | 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0 | 0.0497 |
41 | 洋浦长安实业有限公司 | 50.0000 | 0.0124 |
42 |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0 | 0.0025 |
合计 | 402,168.8622 | 100.0000 |
注:根据华泰集团于2022年3月18日披露的《关于变更股东有关情况的信息披露公告》,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拟将其持有的143,775,369股(比例3.5750%)华泰集团股份转让给安达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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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保险控股公司(Chubb INA Holdings Inc.,以下简称“安达北美洲”),重庆当代砾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全部243,940,046股华泰集团股份转让给安达北美洲,武汉天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全部217,036,424股华泰集团股份转让给安达北美洲,天风天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全部178,965,145股华泰集团股份转让给安达北美洲,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全部171,000,955股华泰集团股份转让给安达北美洲,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全部101,534,855股华泰集团股份转让给安达北美洲,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全部24,653,165股华泰集团股份转让给安达北美洲,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全部22,119,287股华泰集团股份转让给安达北美洲,浙江福士达集团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全部6,600,000股华泰集团股份转让给安达北美洲,上述变更股东事项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经核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安达有限公司(NYSE:CB)
通过全资孙公司安达天平再保险有限公司、安达百慕大保险公司、安达北美洲及安达美国保险公司合计持有华泰集团47.34%股份,并通过安达北美洲直接持有华泰人寿20%股份,故安达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取得华泰人寿57.72%股份,根据《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条第(一)项:“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一)投资人直接或间接取得被投资企业过半数有表决权股份……”,安达有限公司系华泰人寿的实际控制人,具体控制权结构如下:
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查询信息,安达有限公司(Chubb Limited)成立于1985年,注册地为瑞士,已被纳入标准普尔500指数成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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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中国华润有限公司9.9778%股权,尚待办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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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战略配售资格
华泰集团系经银保监会审批的14家保险集团(控股)之一,是一家综合性金融保险集团,前身是创设于1996年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集团集财险、寿险、资产管理、基金管理于一体,设有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华泰人寿、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目前都已成长为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优秀企业。2021年,华泰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66.40亿元;利润总额15.17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集团合并总资产642.15亿元,净资产178.14亿元,净资产收益率为7.27%。华泰集团为大型保险公司。华泰人寿成立于2005年3月,系由华泰集团和贵州茅台、华润股份等知名企业发起设立,注册资金36.325亿元,总部设在北京,目前已经在北京、浙江、四川、江苏、山东、上海、河南、福建、湖南、广东、江西、内蒙古、湖北、河北、安徽、辽宁、黑龙江、天津、陕西、重庆等20个省市开设了400余家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经营范围覆盖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华泰人寿作为华泰集团的重要成员,持续聚焦客户、品质、规模和利润四大要素,坚持价值成长之路,依托华泰集团及其市场资源以及业内领先的资产管理能力,利用安达有限及其下属企业的全面技术支持,实现了健康、平稳和较快的发展。华泰人寿位列2021年中国人身险市场竞争力十佳,在“2020中国保险行业风云榜”被评为“年度卓越外资保险公司”、在“2020卓越竞争力保险峰会”荣膺“2020卓越竞争力客户体验优质保险公司”的称号。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泰人寿总资产超377亿元,2021年度公司保费收入为64.74亿元,同比增长3.6%,税前利润为3.47亿元,净利润为2.80亿元。华泰人寿为大型保险公司的下属企业。
综上所述,华泰人寿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华泰人寿确认及核查,华泰人寿及其股东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华泰人寿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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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华泰人寿已承诺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华泰人寿业务经营积累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不属于保险资金、受托资金或者其他类型筹集和管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华泰人寿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华泰人寿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华泰人寿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3)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4)本机构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4、中信建投奥比中光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1号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奥比中光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 中信建投奥比中光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编码 | SVU532 |
管理人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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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备案日期 | 2022年6月10日 |
成立日期 | 2022年6月8日 |
到期日 | 2027年6月8日 |
投资类型 | 权益类 |
募集资金规模 | 8,547.00万元(含产品相关资金头寸) |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 8,546.80万元 |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战略配售资格
1号资产管理计划已于2022年6月10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4)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本次发行人部分高管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事宜,已经过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员、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任职单位 | 岗位 |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 实际缴纳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1 | 陈旭 | ORBBEC 3D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INC. | 副总裁 | 核心员工 | 100.00 | 1.17 |
2 | 陈彬 | 奥比中光 | 董事、首席财务官 | 高级管理人员 | 600.00 | 7.02 |
3 | 徐盛 | 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主任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234.00 | 2.74 |
4 | 江隆业 | 奥比中光 | 董事、高级副总裁 | 高级管理人员 | 250.00 | 2.93 |
5 | 许崇言 | 奥比中光 | 研发副主任 | 核心员工 | 200.00 | 2.34 |
6 | 张安定 | 奥比中光 | 产品线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169.00 | 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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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任职单位 | 岗位 |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 实际缴纳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7 | 孔庆才 | 奥比中光 | 质量总监 | 核心员工 | 100.00 | 1.17 |
8 | 由俊慧 | 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主任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17.00 | 1.37 |
9 | 王惠敏 | 奥比中光 | 财务副总监 | 核心员工 | 117.00 | 1.37 |
10 | 梅小露 | 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高级副总裁 | 核心员工 | 100.00 | 1.17 |
11 | 张丁军 | 奥比中光 | 副总裁 | 核心员工 | 100.00 | 1.17 |
12 | 康剑 | 上海奥视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副总裁 | 核心员工 | 800.00 | 9.36 |
13 | 彭锋 | 奥比中光 | CEO助理 | 核心员工 | 100.00 | 1.17 |
14 | 李然春 | 奥比中光 | 产品线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150.00 | 1.76 |
15 | 余奔 | 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主任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00 | 1.17 |
16 | 李建文 | 深圳蚂里奥技术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00 | 1.17 |
17 | 段朝辉 | 奥比中光 | 高级销售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00 | 1.17 |
18 | 丁琅 | 深圳蚂里奥技术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00 | 1.17 |
19 | 孙建飞 | 奥比中光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00 | 1.17 |
20 | 颜晓峰 | 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00 | 1.17 |
21 | 景一欧 | 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00 | 1.17 |
22 | 吴敏 | 奥比中光 | 销售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00 | 1.17 |
23 | 裴杰 | 奥比中光 | 高级项目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00 | 1.17 |
24 | 黄源浩 | 奥比中光 | 董事长、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3,510.00 | 41.07 |
25 | 肖振中 | 奥比中光 | 董事、首席技术官 | 高级管理人员 | 1,000.00 | 11.70 |
合计 | 8,547.00 | 100.00 |
经核查,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其中,核心员工具体是指:在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控股子公司ORBBEC 3DTECHNOLOGY INTERNATIONAL,INC.、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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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蚂里奥技术有限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核心管理人员,以及在核心业务岗位工作或具有专业技术经验的员工,并且上述员工已经与发行人或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1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承诺函,各份额持有人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根据《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①资产管理计划系本机构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委托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③资产管理计划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④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⑤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未向资产管理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⑥发行人的联席主承销商未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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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信建投奥比中光2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2号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奥比中光2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2号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2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 中信建投奥比中光2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编码 | SVU533 |
管理人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备案日期 | 2022年6月10日 |
成立日期 | 2022年6月8日 |
到期日 | 2027年6月8日 |
投资类型 | 混合类 |
募集资金规模 | 1,817.00万元(含产品相关资金头寸) |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 1,453.60万元 |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2号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2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战略配售资格
2号资产管理计划已于2022年6月10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4)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本次发行人部分高管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事宜,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员、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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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任职单位 | 岗位 |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 实际缴纳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1 | 刘畅 | 奥比中光 | 算法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84.00 | 4.62 |
2 | 管贞 | 奥比中光 | 内审副总监 | 核心员工 | 80.00 | 4.40 |
3 | 吴建平 | 新拓三维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 高级市场经理 | 核心员工 | 70.00 | 3.85 |
4 | 叶凌伟 | 奥比中光 | 副总裁 | 核心员工 | 63.00 | 3.47 |
5 | 孔博 | 奥比中光 | 副总裁 | 核心员工 | 60.00 | 3.30 |
6 | 郑旭升 | 深圳蚂里奥技术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60.00 | 3.30 |
7 | 师少光 | 奥比中光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60.00 | 3.30 |
8 | 范敏 | 深圳奥芯微视科技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58.00 | 3.19 |
9 | 金伟 | 奥比中光 | 产品线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70.00 | 3.85 |
10 | 张益兵 | 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50.00 | 2.75 |
11 | 吕翔 | 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50.00 | 2.75 |
12 | 徐强 | 奥比中光 | 高级项目经理 | 核心员工 | 50.00 | 2.75 |
13 | 郑嘉 | 奥比中光 | 软件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50.00 | 2.75 |
14 | 龚冰冰 | 奥比中光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50.00 | 2.75 |
15 | 秦旋 | 奥比中光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50.00 | 2.75 |
16 | 卿子贵 | 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50.00 | 2.75 |
17 | 梁永勤 | 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50.00 | 2.75 |
18 | 徐楠 | ORBBEC 3D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INC. | 研发经理 | 核心员工 | 50.00 | 2.75 |
19 | 吴昊 | 奥比中光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47.00 | 2.59 |
20 | 袁峰 | 奥比中光 | 研发主任 | 核心员工 | 40.00 | 2.20 |
21 | 孙艳梅 | 深圳蚂里奥技术有限公司 | 财务副总监 | 核心员工 | 40.00 | 2.20 |
22 | 冯晓柱 | 新拓三维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 销售经理 | 核心员工 | 40.00 | 2.20 |
23 | 张俊奇 | 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40.00 | 2.20 |
24 | 何祥瑞 | 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40.00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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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任职单位 | 岗位 |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 实际缴纳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25 | 张灿 | 奥比中光 | 销售总监 | 核心员工 | 40.00 | 2.20 |
26 | 郑雅倩 | ORBBEC 3D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INC. | 业务发展总监 | 核心员工 | 40.00 | 2.20 |
27 | 王佳乐 | ORBBEC 3D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INC. | 会计 | 核心员工 | 40.00 | 2.20 |
28 | 陶传琳 | ORBBEC 3D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INC. | 现场应用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40.00 | 2.20 |
29 | 张林 | 奥比中光 | 高级总监 | 核心员工 | 40.00 | 2.20 |
30 | 邹婷 | 奥比中光 | 人力资源总监 | 核心员工 | 50.00 | 2.75 |
31 | 谷涛 | 奥比中光 | 算法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40.00 | 2.20 |
32 | 徐世霞 | 奥比中光 | 供应链总监 | 核心员工 | 50.00 | 2.75 |
33 | 李清 | ORBBEC 3D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INC. | 子公司财务和运营总监 | 核心员工 | 60.00 | 3.30 |
34 | 谢辛 | ORBBEC 3D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INC. | 研发经理 | 核心员工 | 40.00 | 2.20 |
35 | 叶鑫 | 奥比中光 | 高级销售经理 | 核心员工 | 75.00 | 4.13 |
合计 | 1,817.00 | 100.00 |
经核查,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核心员工,其中,核心员工具体是指:在发行人或全资子公司新拓三维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蚂里奥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奥芯微视科技有限公司、奥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ORBBEC 3D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INC.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核心管理人员,以及在核心业务岗位工作或具有专业技术经验的员工,并且上述员工已经与发行人或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2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承诺函,各份额持有人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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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根据《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2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①资产管理计划系本机构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委托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③资产管理计划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④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⑤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未向资产管理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⑥发行人的联席主承销商未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资产管理计划。
4、中信建投投资
(1)基本情况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建投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1MA0193JP0G |
住所 |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C座109 |
法定代表人 | 徐炯炜 |
注册资本 | 61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7年11月27日 |
营业期限 | 2017年11月27日至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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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中介除外);项目投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中信建投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建投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中信建投证券 | 100.00 |
合计 | 100.00 |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第一大股东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4.61%,第二大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0.76%,因前两大股东分别不能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选任,无法控制董事会,也分别不能控制股东大会半数以上表决权,因此中信建投证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信建投投资亦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建投投资作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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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信建投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中信建投投资为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控制下的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与中信建投证券存在关联关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中信建投证券30.76%股份、持有中金公司40.11%股份,除上述关系外,中信建投投资与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中信建投投资承诺,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信建投投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中信建投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
①本公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②本公司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③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承销指引》第八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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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
根据《承销指引》第六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30名;1亿股以上且不足4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根据《承销指引》第七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根据《承销指引》第十八条,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经核查,本次共有6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战略配售对象为:1)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3)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4)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00.02万股;上述安排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分别签署《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战略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中信建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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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与中信建投投资和其他5战略投资者签署的配售协议,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投资和其他5名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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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联席主承销商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后认为:
1、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3、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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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刘能清 邱荣辉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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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