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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冠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7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激励对象由623人调整为621人;并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激励对象由621人调整为618人。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激励对象名单与2021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2年6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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