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98 证券简称:安琪酵母 临2022-073号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53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36,651,936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实际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8.4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09,999,977.9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0,230,727.81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99,769,250.11元。上述资金已于2022年6月7日全部到位,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6月10日出具大信验字[2022] 2-0005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2022年6月24日,公司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022年6月1日,公司完成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行 | 账号 | 金额(元) |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营业部 | 9550880026488800315 | 500,000,000.00 |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营业部 | 717900006010969 | 500,000,000.00 |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支行 | 42250133150100001175 | 402,676,438.04 |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支行(统称为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酵母绿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年产5,000吨新型酶制剂绿色制造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柴奇志、李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