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中泰化学”)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审计机构的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子镐、王新华、吴杰江、贾亿民、韩复龄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