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泰化学: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5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下述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任审计机构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王子镐、王新华、吴杰江、贾亿民、韩复龄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