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1 月 30 日(星期一)上午 9:30 在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宁波
东路 2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由于董事长严俊旭先生出差在外,无法履行主持 2012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临时会
议职务,经与会董事推举由董事金亮先生主持此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147,4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05,750,000 股的 71.6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
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4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4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4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志勇、都伟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