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9665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深圳证监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24日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龚寒汀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01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龚寒汀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
龚寒汀:
经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在保荐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执业过程中,尽职调查未勤勉尽责、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中发行人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你作为平安证券时任内核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未能在内核阶段审慎把控业务风险,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龚寒汀(身份证号码:320103***********6)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2年7月4日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深圳证监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2008号体育大厦东座)接受监管谈话。如因疫情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前来我局,应当向我局提交书面延期申请。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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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