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资料,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闫洪嘉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与其所聘职务以及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经历、履职能力和条件。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闫洪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张磊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与其所聘职务以及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经历、履职能力和条件。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张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我们认为:赖锡安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与其所聘职务以及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经历、履职能力和条件。我们同
意公司聘任赖锡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我们认为:叶勇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与其所聘职务以及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经历、履职能力和条件。叶勇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其任职资格已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叶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罗书章、郭华军、彭辅顺
202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