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广汇物流”)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广汇能源”)持有的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称“标的公司”或“铁路公司”)92.7708%股权(以下称“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拟修改交易方案中的交易对价支付进度及暂免支付条款,本次对该事项进行调整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形成新增关联方往来,即标的公司尚未归还广汇能源的往来款192,197.12万元,公司拟对标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在标的资产交割前全部偿还。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窦刚贵
宋 岩
葛 炬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