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
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京证字[2022]第0076号
致: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依据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物流”)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担任其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广汇物流出具的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查询记录(《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等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查验。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广汇物流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广汇物流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广汇物流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广汇物流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交所的相关要求,本次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六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之前一日(2021年11月30日至2022年5月30日)。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广汇物流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等。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截止2022年5月30日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上述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广汇物流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身份 | 交易记录 | ||||
日期 | 变更摘要 | 股票名称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
1 | 徐云 | 广汇能源法务总监 | 2021年12月14日 | 买入 | 广汇物流 | 6,000 | 6,000 |
2021年12月22日 | 卖出 | 广汇物流 | 1,000 | 5,000 |
针对上述买卖广汇物流股票的情形,徐云出具声明:“自查期间,本人分别于2021年12月14日和2021年12月22日买入和卖出广汇物流股票。
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广汇物流的股票系其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广汇物流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时未获知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获取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3)若上述买卖广汇物流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
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广汇物流。(4)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四、结论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买卖广汇物流股票的人员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在上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广汇物流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幕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