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恒达矿业与天一矿业共同增资恒昌新能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恒达矿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矿业”)拟与瓮安县天一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矿业”)共同对贵州恒昌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新能源”)进行增资,增资金额合计122,157.40万元,恒达矿业认缴增资109,896.66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天一矿业认缴增资12,260.74万元,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增资后,恒昌新能源注册资本为122,607.40万元,恒达矿业持股比例为90%,天一矿业持股比例为10%。
恒达矿业与天一矿业将分别按照出资金额对恒昌新能源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恒达矿业以货币形式出资,天一矿业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已分别由各自聘请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双方基于评估价值协商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金额公平合理,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共同增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2年6月24日
闫
闫 | 康 | 平 | 李 | 双 | 海 | 陈 | 振 | 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