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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赛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相关内幕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相关内幕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3号D座5、7、8层 邮编:210036

5、7、8F/Block D,303#Hanzhongmen Street,Nanjing,China Post Code: 210036

电话/Tel: (+86)(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21)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年6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相关内幕知情人自

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赛康”、“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奥赛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2022年6月17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及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相关方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人员名单、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中介机构等出具的相关《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下简称“《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下简称“《变更明细》”)等文件,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专项

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披露重组报告书至披露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或终止重组,即自查期间为本次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2021年7月14日)起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项之日止(2022年6月1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4、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变更明细》,本次交易的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根据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变更明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相关内幕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马国强 经办律师: 戴文东

侍文文

王 骏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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