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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魂网络: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5

一、关于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是依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由于公司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应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二、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俞乐平 卢小雁 潘增祥

2022年6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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