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
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现就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通过在公司内部张贴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的方式予以公示。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24日,时限达到10日以上。
(3)公示方式:通过公司内部张贴的方式进行公示。
(4)反馈方式: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情况。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行政级别科长以上的中层管理人员、公司行政级别科长以上的核心技术骨干、业务骨干。不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