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80,187,225.44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或“宜通世纪”)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01民初1716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现将涉及的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受理时间:2022年6月24日
受理机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机构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事项当事人
原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一: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汤臣倍健”)
被告二:樟树市睿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日投资”)被告三:共青城百富源睿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注销的深圳市播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以下简称“播谷投资”,2018年10月26日被注销)(以下简称“共青城投资”)
被告四:莫懿被告五:樟树市齐一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齐一投资”)被告六:樟树市尽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尽皆投资”)被告七:方炎林被告八:深圳市电广股权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电广”)被告九:李培勇被告十:赵宏田被告十一:周松庆被告十二:张彦彬被告十三:王有禹被告十四:胡兵被告十五:王崟被告十六:拉萨市长园盈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盈佳”)被告十七:陈学俐,共青城百富源睿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6年9月30日,原告与倍泰健康的16个原股东签订了《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简称“购买协议”),约定原告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倍泰健康16个原股东购买合计所持倍泰健康100%股权。2017年4月17日,
倍泰健康股东正式变更为原告,同时原告在2017年7月已基本支付完并购对价。
倍泰健康当时16个原股东分别为:方炎林、汤臣倍健、睿日投资、深圳电广、长园盈佳、李培勇、播谷投资、齐一投资、莫懿、尽皆投资、赵宏田、周松庆、张彦彬、王有禹、胡兵、王崟。
后续,因公司发现倍泰健康原法人代表方炎林在上述并购中存在涉嫌犯罪行为,遂向广州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立案。2022年2月2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刑终55号《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被告“方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2-007)。
为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刑事生效裁定,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案涉购买协议及补充协议,判令各被告返还其因该购买协议所获得的财产给原告,并且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请求判令被告汤臣倍健、睿日投资、共青城投资、莫懿、齐一投资、尽皆投资向原告返还其已收取的股权转让现金对价410,736,690元及利息98,975,559.52 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5月31日);
3、请求判令被告李培勇向原告返还其已收取的股权转让股份对价即3,078,124股原告股份。
4、请求判令被告长园盈佳向原告补偿其已收取的股权转让股份对价的现金
价值36,720,000元(2,580,464股原告股份,按每股14.23元的标准进行折现向原告补偿现金)。
5、请求判令被告长园盈佳向原告返还其已收取的2,580,464股原告股份的分红131,604.18元。
6、请求判令被告深圳电广向原告返还其已收取的股权转让股份对价即4,367,892股原告股份。
7、请求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撤销合同导致的原告所受到的损失33,623,371.74元(包括原告为并购倍泰健康公司支付的中介费、发行登记费等费用)。
8、请求判令被告方炎林对被告睿日投资、齐一投资在诉讼请求2、诉讼请求7中应承担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请求判令被告方炎林对被告深圳电广在诉讼请求6、诉讼请求7中应承担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请求判令被告王有禹对被告尽皆投资在诉讼请求2、诉讼请求7中应承担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1、请求判令被告陈学俐对被告共青城投资在诉讼请求2、诉讼请求7中应承担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上述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580,187,225.44元。
三、公司涉及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概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暂时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公司相关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01民初1716号】
特此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