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徐国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徐国宏: 经查,你担任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总裁期间,你父亲徐信年名下证券账户于2021年11月12日至2021年12月22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6,000股,卖出30,000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2年5月30日
关于对徐国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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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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