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不存在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6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6月22日,向6名激励对象以24.50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8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