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黄磊、何晓嫩: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金龙机电2022年1月28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0万元至300万元。2022年4月19日,金龙机电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7,103.42万元至9,610.50万元,与《2021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金龙机电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黄磊、财务总监何晓嫩对前述事宜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并将以此为鉴,积极整改,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