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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立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3

证券代码:301065 证券简称:本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6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01号)同意注册,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68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42.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1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814.4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325.52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9月8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873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前期基础设施建设的议案》、《关于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的议案》,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并于2022年6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全资子公司临海本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海本立”)在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临海本立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专户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临海本立本次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6月21日,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临海本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下合称“乙方”)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临海本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00305561771149,176,256.34用于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勘察设计、土地 平整、道路、给排水、配电、污水处理及管网、围墙等)项目
临海本立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88040122000073696140,406,273.00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方”)就募集资金专户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相关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201000305561771(以下简称专户一)和88040122000073696(以下简称专户二),截至2022年6月21日,专户一余额为149,176,256.34元,专户二余额为140,406,273.00元。专户一账户仅用于接收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划转的关于剩余超募募集资金及其孳生利息用于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勘察设计、土地 平整、道路、给排水、配电、污水处理及管网、围墙等)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二账户仅用于接收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划转的关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及其孳生利息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逢敏、郑益甫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0、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

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1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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