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福蓉科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4

证券代码:603327 证券简称:福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4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实施完毕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公司总股本由401,000,000股增加至521,300,000股。目前,公司已经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公司总股本已变更为521,300,000股。其次,2022年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并于同日施行;2022年1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与上述两份文件的具体规定存在部分内容不一致的情形。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需要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按照修改内容编制《公司章程》(修订本),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因此,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就上述事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1,000,000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1,300,000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包括常务副总经理,下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01,000,000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21,300,000股(每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股(每股面值1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面值1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条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由股东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担保。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大会审批的其他担保。
第五十六条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五十六条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或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或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或其他融资事项时,如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如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达到10%以上、低于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如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拟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如单个项目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如单个项目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达到10%以上、低于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如单个项目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公司将来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司内部的审议批准程序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申请授信额度、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或其他融资事项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或其他融资事项时,如预计12个月内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如预计12个月内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达到10%以上、低于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如预计12个月内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内部投资建设 公司拟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如单个项目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如单个项目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达到10%以上、低于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如单个项目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公司将来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司内部的审议批准程序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含资产置换)、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时,符合下列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含资产置换)、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达到10%以上、低于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重大交易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达到10%以上、低于50%;(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不超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50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含资产置换)、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达到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收购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公司发生收购、出售资产(含资产置换)交易时,如果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过人民币5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抵押、质押、保证等)的,如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议;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对控股子公司担保、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的,如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五)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六)对外捐赠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金额3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年度对外捐赠事项;董事会决定金额30-3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对外捐赠事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年度对外捐赠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 (七)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下同),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编制《公司章程》(修订本)。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章程》(修订本)正式生效施行,原《公司章程》同时废止。修订后《公司章程》全文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公司管理层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全权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所有相关手续,并且公

司管理层有权按照公司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修订本)进行必要的修改。

特此公告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董 事 会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