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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关于公司原监事误操作触发短线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4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原监事误操作触发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公司原监事李香菊女士(公司已于2022年5月完成换届)由于误操作,于2022年1月10日中签了公司1手可转债(“隆22转债”),并于2022年2月28日卖出该笔可转债,触发了短线交易的情形。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披露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的发行公告,其中2022年1月5日为T日(网上申购日),2022年1月10日为T+3日(联合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隆22转债”已于2022年2月17日上市。

公司原监事李香菊女士由于误操作于2022年1月10日中签了公司1手可转债(金额1,000元),并于2022年2月28日卖出此笔申购的可转债(数量:1手,价格:1,300元)。

经核算,上述交易所得收益为300元。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

公司知悉上述交易行为后高度重视,及时了解相关情况,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

1、经核查,李香菊女士此次误操作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且本次短线交易行为与其打新操作习惯有关,金额很小。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对于本次可转债短线交易的误操作,李香菊女士本人已进行了深刻的自我检讨,充分认识到因自身对于《证券法》短线交易认知不足和对公司的前期培训没有学习到位的影响,并已将上述短线交易所得300元收益归还至公司。

3、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对《证券法》等相关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证券的行为,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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