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海螺水泥: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4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七日制订试行)(二〇一九年五月第一次修订)(二〇二〇年五月第二次修订)(二〇二二年五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以及决策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雇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A股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或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10%或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第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八条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或以上的两个或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及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30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4个月内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

第九条公司召开周年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足二十个工作日或二十一日(以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规定或适用的较长时间者为准)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日期及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

开前至少足十个工作日或十五日(以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规定或适用的较长时间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日期及地点告知在册股东。

第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其它改组时,应当提供建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者),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载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第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投于多人。

根据投票结果,按需要选举出董事、监事的名额由得选票较多的候选董事、监事当选为董事、监事,但当选董事、监事得票数应超过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如得票数超过参加股东大会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的候选董事、监事达不到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时,应对其余候选董事、监事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

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第十四条对H股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股东大会通知应当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前述所称公告,周年股东大会应当于召开前至少足二十个工作日或二十一日(以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规定或适用的较长时间者为准),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召开前至少足十个工作日或十五日(以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规定或适用的较长者为准),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士送出会议通知或该等人士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六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惟该提案需于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足十二个工作日提出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或通函,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任何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三条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它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它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可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并代表法人行使如法人为个人股东时可行使的同等权力。

若结算公司(或其代名人)为股东,则可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人士在本公司任何会议(包括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及债权人会议)上出任其代理人或代表,惟若超过一名人士获授权,该授权须指明有关获授权各代理人或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及类别。根据本条规定获授权的各人士,按有关授权中指明的本公司股份数量和类别,有权代表结算公司(或其代名人)行使其可行使的同等权利及权力(包括发言和投票的权利;在允许举手投票之情况下,个别举手表决的权利),如同该人士为结算公司(或其代名人)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登记持有人。

此款所指的“结算公司”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或经本公司准许的本公司股份上市或报价之证券交易所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例所认可的结算公司。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本公司负责制作。第二十五条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二十六条召集人和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席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若有)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若有)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会议主席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下列事项须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它财务报表;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它事项。

上述第(三)分段中所述报酬,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董事或监事在失去其董事或监事职位或在其退休时,应该取得的补偿。

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权证和其它类

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公司已发行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条非经股东大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该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除非下列人士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席;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或以上的一个或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反对的票数或其比例。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由提出者撤回。

第四十四条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会议主席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它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它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第四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每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明确地就每项议案投赞成或反对票。

倘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股东大会考虑批准的某提案或事项放弃行使表决权、或只能就某提案或事项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任何违反此项规定或限制的股东或其代表所作的投票,均不得计算在表决结果内,该(等)股东亦不得计入考虑有关决议案的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行使投票权不受前款所限。

第四十七条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第四十八条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纪录。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实时进行点票。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

第五十八条股东可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在收到合理费用后7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六十二条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六十三条如公司拟变更或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如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规或规定(若有)之载列者),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类别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六十四条类别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经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六十五条本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其中周年类别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足二十个工作日或二十一日(以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规定或适用的较长时间者为准)发出书面通知,临时类别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足十个工作日或十五日(以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规定或适用的较长者为准)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第六十六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本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第六十七条除其它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隔12个月单独或者同

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20%的;

(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完成的。

第八章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可以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第六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本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须在股东大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条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充分的商讨和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以保证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董事会在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应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自觉接受本公司股东、监事会以及相关证券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就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由董事会办理的各项事务的执行情况进行具体说明,由于特殊原因股东大会不能执行的,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