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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灵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4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2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39.0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72,400,000.00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057,891,658.06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106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

结合公司发展需求及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将存放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全部募集资金转存至公司所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储。江苏银行募集资金专户内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到期后,相关募集资金和现金管理收益等也将全部转回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内,新募集资金专户转入金额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江苏银行募集资金专户。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公司其它募集资金专户不变。

截至2022年6月23日,公司已在光大银行完成新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账号为57980180802699930,专户余额为73,000,000.00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有关各方

甲方: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注:光大银行扬中支行系光大银行南京分行下属分支机构,由南京分行统一管理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及扬中支行共同受《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约束,将共同履行监管职责。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IPO发行超募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3、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昶、赵溪寻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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