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145 号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6.78亿元至-4.54亿元。4月15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补充暨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预计2021年度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以下简称“扣除后营业收入”)为4,400万元至6,600万元,低于1亿元。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44,295.18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为5,321.43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相关规定,若预计公司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营业收入和扣除后营业收入。你公司未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营业收入和扣除后营业收入预计数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2年6月22日